著作權
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。版權最初的含義是copyright(版權),也就是復制權。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,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,故有此稱呼。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,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。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《安娜法令》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,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。1791年,法國頒布了《表演權法》,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。1793年又頒布了《作者權法》,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。
客體
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,是指文學、藝術、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。
作品特征
一、作品是思想、情感的表現形式,不是思想、情感本身。
二、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。
三、該表現形式屬于文學、藝術和科學范疇。
受保護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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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ㄈ┮魳?、戲劇、曲藝、舞蹈、雜技藝術作品;
?。ㄋ模┟佬g、建筑作品;
?。ㄎ澹z影作品;
?。╇娪白髌泛鸵灶愃茢z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;
?。ㄆ撸┕こ淘O計圖、產品設計圖、地圖、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
?。ò耍┯嬎銠C軟件;
?。ň牛┓?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。
不受保護對象
一、不具備作品實質條件,主要有歷法、通用數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
二、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,不適宜以著作權法保護。
?。ㄒ唬┓?、法規,國家機關的決議、決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質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譯文。
?。ǘr事新聞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第五條規定,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,是指通過報紙、期刊、廣播電臺、電視臺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消息)。